首先,对拒
不出庭作证的证人采取相应的法律制裁。这种是针对必须出庭的证人而言的。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其次,对证人实行切实有效的司法保护。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和其近亲属采取特别保护: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最后,对
证人出庭作证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要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项目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外地证人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的劳动收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