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是劳动关系,在
工伤认定时限之内申请了工伤认定的,按工伤理赔,不能按人身损害理赔;不是劳动关系,按人身损害理赔。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不能
确认劳动关系,那么,按人身损害理赔,谁主张追举证,不能确认劳动关系,获得
人身损害赔偿更可能因为证据不足难以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1]20号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
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