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扣押的程序性要求:
1、二名以上的执行局工作人员;
2、出示《工作证》《执法证》;
3、出示执法依据,即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
二、执行扣押时,原则上应当制作相应的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