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关于主体变更。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了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也就是中标人要变更合同主体,也即合同主体变为甲和丙,如果甲和丙都同意,那么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
2、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可以概括转让的,也就是合同的主体是可以变更的,但是要经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3、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
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并结合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区别实质性内容变更与非实质性变更。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