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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投标法》禁止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应当从民法典结合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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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还可以变更内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可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合同签订后还可以变更内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的可以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五百五十六条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在中标合同约定范围内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工程量、签证与索赔等因素依据中标合同约定对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进行变更,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均属非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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