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
当解除保全。
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08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
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
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109条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
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
诉讼过程中,需
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