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
(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
(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6)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
土地协议书。
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