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范围由是: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在破产程序结束时尚未到期的、应由破产企业将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等;
四、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
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
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