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四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有限
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
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