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
土地承包期限需适当延长,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鉴于30年的土地承包期限,效果较好,刚好合适,符合农村实际情况。随着其他地方的土地承包到期,延包工作的陆续开展,1997年,国家规定,接下来全国各地承包地均延长30年,这就是第二轮承包。总的来说一句话:土地承包期限太短,不利于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期限太长,则不利于对土地利用方式的适当调整以及有关利益的协调,而30年的承包期,则是刚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