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节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
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
解除承包合同。
这是个大框架,各省又根据大框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前加所在省,后加实施细则(或条例)在网搜一下你所在省的规定,如果没有,以国家颁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