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标法规定,
商标转让合同的签署,并不发生商标权专用权转移的效力。
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经核准公告后商标专用权才发生转移。商标转让的价格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核心条款,而商标转让合同要使用商标局的文书范本。文书缺乏核心条款,商标局不会核准转让。
商标转让的价格属于商标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缺少主要条款的合同,可能被认定为不成立或者无效。除非
合同当事人重新约定了转让的价格。
所以,如果在商标转让合同中没有约定转让价格,可以补充进行约定。或者宣告
合同不成立,双方重新进行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
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