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竣工决算的新建、翻建房屋应交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十九条规定,新建、翻建房屋没有帐面原值或帐面原值与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明显不合理的应予以评估,按评估价计征房产税。其评估价应由具有
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确认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待以后房产原值确认后再作调整。新建、翻建房屋未竣工决算而先使用的,又无
房地产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则暂按在建工程支出
征收房产税,待竣工决算后再作调整。应缴房产税=原值(或评估值)*(1-30%)*1.2%
二、如果单独收取外贸代理手续费需交营业税,收取代理费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
三、内外资所得税尚未合并,全国人大尚未修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