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
终止劳动关系手续:
1、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将《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或《
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给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
2、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通过市地级以上新闻媒介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3、劳动者转为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和档案移交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者失业后,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
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