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租房房产证明怎么开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租赁双方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时,除应提交签定的租赁合同外,还应分别交验有关证件。
1、房屋租赁:出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出租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
房屋所有权证和
土地使用证;
房屋租赁出租人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共有房屋,须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
代理人受委托出租房屋,须有房屋所有人委托的书面证件;
房屋产权所有人已经死亡的,该房屋
法定继承人须有办妥
房产继承过户的证件。
其中,向境内的外来流动人员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公安派出机构核准发给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向境外单位或个人出租非外销批租地块上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市房地局或浦东新区规土局审核同意的《涉外租赁申请表》;出租已抵押房屋的,则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2、房屋租赁承租人应交验的有关证件
境内个人须提交
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本市职工、居民须有所在工作单位或房屋**单位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外地来沪民工、临时工,以及其他外地来沪人员,须有本市雇用单位证明或当地乡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房屋租赁单位(包括三资企业)需租用私房作居住使用,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外地驻沪机构还需本市经济协作办公室同意进驻本市的证明,以及区房管局、县房管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所))同意租赁私房的批准件及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境外人土须提交护照或回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