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该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
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
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因此,如果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纠纷的解决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受理,而告知当事人去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争议应当由其他机关而不是法院解决,法院也不会受理;当事人如果就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起诉的,法院会依“
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再受理;还有一些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法院同样会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没有充分理由,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当事人还可以根据法院说明的不予受理的理由作出一定的变动以符合起诉的要求,再次起诉时如果符合条件,法院就会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