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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1、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5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1.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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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通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3)依照法律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4)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通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仲裁;(5)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原告向有关机构申请解决;(7)对于不得受理法律规定的案件,不得到调解的案件,不得依据法院调解的案件;(调解案件,不得依据法律规定的法院调解案件;(5)
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1、因落实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解决。 2、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3、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4、当事人订有有效的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规规定须先行裁决的房地产纠纷,未经有关行政机关先行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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