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规定》共27条,今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了赔偿监督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诉主体的范围等,规范了申诉受理、审查程序,制定了申诉
立案的条件及审查申诉案件的原则、方式、期限、处理意见等。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介绍,考虑到
赔偿请求人和
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因此《规定》用较多的篇幅来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
按照最新发布的《规定》,符合条件申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立案。这些条件包括申诉人具备规定的主体资格、受理申诉的法院是作出生效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等3项。
赔偿委员会对于立案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着重围绕申诉人的申诉事由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原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规定》还对申诉案件的受理期限作出规定,赔偿委员会审查申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检察院国家赔偿监督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申诉期限无限制但不得重复申诉
记者还注意到,《规定》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这也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与此同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规定》也明确了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情形,例如,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
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
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该负责人解释道,申诉权、
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如果允许申诉人撤回申诉后又申诉或者赔偿请求人再次申请赔偿,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会给对方造成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