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3.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
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4.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5.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
已设定抵押权;
6.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
优先购买权;
7.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8.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买卖双方当事人对于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定有异议,可向市房地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