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
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有争议的,争议双方必须由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他机构如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等机构都不具有认定
劳动合同效力的权利。
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是不产生任何效力,无效劳动合同仍然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不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在劳动关系中不能实行返还原则,也不能实行折价补偿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赔付劳动力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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