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拖欠社保,若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