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通事故中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计算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
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
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者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的
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