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不少经验丰富的HR,甚至很多律师都认为举证期限,是到了诉讼阶段才存在的问题,至于
劳动仲裁阶段,只要在第一次开庭时携带相关证据到庭,仲裁庭基本上都会安排质证,因此,不存在超过期限就不能举证的问题。但是,《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对劳动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
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当事人开庭时才提交证据,将面临仲裁委员会不予组织质证的风险。
目前的实践中,仲裁阶段的举证期限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指定,并且会在《举证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中写明,一般为10天或15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
立案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因此,当事人在面对劳动争议时,应全面了解和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各种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当事人应随时更新相关知识,切忌犯经验主义的错误。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
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
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