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工程价款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任何一方都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并且承包人还可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发包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
支付工程款,但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