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的救助措施主要有: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
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
受害者也可同时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加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
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暴力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