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发起人设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转化为股东。公司成立后可能还有新的股东加入,那么作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一、起草公司章程。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一项义务。
二、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发起人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机关或者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比如董事、监事。
三、劳务报酬权。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必然耗费大量的人力或者财力,如果说发起人有协议约定的话,发起人可以获得劳务报酬。
四、设立费用的返还权。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的基础上,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发起人作为公司的的筹办者,拥有以上权利,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
权利与义务是相一致的。发起人也承担着作为公司创始人的义务:
一、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缴纳出资
毫无疑问,公司的筹办事务只能有发起人承担。在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
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公司的
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过程当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责任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也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可以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