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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的权利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到位债务的权利,免除债务人债务的权利以及转让债权的权利等,债权人的义务则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等,质量担保...
一、债权人的权利: 1、债权人代位权。 2、免除债务权。 3、债权转让权。 4、撤销权。 5、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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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权利1、按担保贷款条件和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是否为贷款提供担保;2、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3、有权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审查;4、如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担保人有权通知贷款人依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5、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等。6、有权处要求担人提供反担保措施;7、在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对债务进行追偿。担保人的义务:1、债务人未仍履行到到期债务,但保人有义务代为偿还;2、应当公布所担保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3、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对是否提供担保给予答复;4、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等。
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优先权: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用其自身的财产清偿债务,优先适用合同相对性原则? 2.请求权:债务人自身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出判决该第三人清偿债务请求的,法院不应超出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判决该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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