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九级伤残的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工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调整为因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按上年度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为计发基数,九级伤残的为9个月。工人因工致残被判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经工伤工人本人提议,并按有关限定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的计发基数以工伤工人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薪水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薪水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量工伤工人月平均薪水,九级伤残的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