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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
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
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
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