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今年7月5日,司法部出台了一份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
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2、所需材料:办理
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
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
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原件)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的,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