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
认定合同无效。
(2)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
土地使用权人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为此时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方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交纳
土地出让金,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获得
出让土地使用权。受让方不是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
(4)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至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受让人亦非基于原转让合同获得土地使用权,但是仍然应当依据协议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