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争议进行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