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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一)提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提交仲裁的纠纷限于民事经济纠纷,包括合同纠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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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的适用范围,我国《仲裁法》按照仲裁的性质和下列原则规定:第一,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第二,仲裁争议应当由当事人自由处理。第三,从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来看,仲裁范围主要是合同纠纷,包括一些非合同的民事经济纠纷。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申请仲裁。涉及:货物买卖及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及安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及供用水、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建筑工程、知识产权纠纷、保险、国际贸易、银行借贷及民间借款、联营及合伙、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及抵押、广告发布、相邻关系、房屋拆迁、技术合同纠纷案、产品责任、合资、合作等纠纷以及其他民事财产权益纠纷。因此是可以的。
公民、法人和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以下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赡养和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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