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须知申诉人须知
1、申诉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当事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5.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公开进行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