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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级别管辖条件

更新时间:2022.03.27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的级别管辖范围如下:主要有以下五种: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根据我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及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这些派出机关代表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职能,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则申请人既可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也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如卫生防疫站接受食品卫生法的授权,有实施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职权。对卫生防疫站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应依法向管理卫生防疫站的本级卫生局申请复议。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由于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负有对特定领域实施管理的监督的职责,不服该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只能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共同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们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多,对此应区别情况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这些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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