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于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男方的户口在广东省A地,女方户口在福建省的B地,两人登记结婚,现男方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经与女方协商未果,拟
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有权
管辖的法院根据不同的情况。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