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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问题,离婚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所以在管辖方面也遵循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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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管辖法院:A.双方都未离开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县(区)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B.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C.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一般要求,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原则。 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则上是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以下为特殊情况下的管辖: 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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