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填写说明: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写明
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查封(扣押、冻结)等裁定的制作日期、文书编号,裁定的主要性质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的名称、数额等内容。
2.在“现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解除或撤销强制执行措施的事实和理由。如查封物因拍卖已交付买受人等。
3.解除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的规定。
4.裁定内容。表述为:“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在其中的空白处写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的名称、数额等。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层部。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变卖裁定书能否解除抵押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