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请求法院将其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食宿、出行高消费。在采取了上述措施后,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其他强制性法律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
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