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原告:深圳市XX担保有限公司,地址:
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
反诉被告:张
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
XX,身份证号XX。
反诉请求:
1、解除双方于2009年12月3日所签订的阳光明居(X栋X单元X)房屋买卖认购合同;
2、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所占用的深圳市XX区阳光明居X栋X单元XX房屋;
3、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38104元;
4、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09年12月3日签订了一份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阳光明居花园X座X房屋的买卖认购合同。合同约定总购房款为人民币1190520元(注:币种下同),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应在签署本认购合同后3日内到反诉原告指定银行XX银行XX支行办理按揭贷款申请审批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1日内交付总购房款的30%即360520元作为首期款,剩余房款830000元应由反诉被告于3日内向该银行申请办理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
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到开发商初始登记办理完,反诉被告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时,由其通过该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给反诉原告)。合同还约定,反诉被告须于2009年12月15日前到上述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借款手续,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借据等全部银行手续,同时付清首期款或全部楼款。合同第二条第5项约定,如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限内未前往上述银行办理前述手续,以及未办理全权委托公证手续(内容为反诉被告全权委托反诉原告指定人员张骏为其办理上述
房屋过户手续,领取其房地产证,代缴税费,办理其
房产证抵押贷款手续,收取抵押贷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
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6项约定,如反诉被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付上述房屋订金、首期款或全部房款,则视作反诉被告自动放弃其所认购该物业之权利,其同意认购订金归反诉原告所有,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反诉状同时反诉原告收回上述房屋使用权。合同第二条第7项约定,有关购买该物业之项目契约之律师费、公证费、登记费及其它一切有关买方之费用及税项,概由买方支付。第8项约定反诉被告同意按反诉原告房产证价格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