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
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
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
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05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