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2、
《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组织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兼顾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准则:由各工伤保险兼顾地区人民政府限定。
2、要求:医疗组织出具诊断证明,经办组织认可,工伤工人到兼顾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准则:治疗工伤所需花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事项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准则。
(五)辅助器具费
1、准则: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准则。
(六)停工留薪
1、准则:原薪水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护理费
1、准则:
(1)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兼顾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兼顾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兼顾地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的30%;
(八)如果有伤残,则还有
一次性伤残补贴金等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