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经
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约定了试用期是到1月31号,如果企业觉得员工不胜任的或者要给员工延长试用期的,需要在1月31号之前提前告知员工,并签署相应的文件。你的这种情况,很明显企业人事不专业,试用期到期之前没有做任何动作,那么过了1月31号,仍发生劳动关系的,那就已经是默认为员工转正了,这个是在法律上成立的,同时你也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你1月31号以后再工作的证据,邮件,工卡任何的都可以。
到2月28号就是你已经在转正后工作的时间,那么企业要和你
解除劳动合同,就不能再说你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了,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支付你赔偿金,也就是N+1个月的工资,你是不到半年,那么需要支付你半个月工资。
以上请知悉,如有疑问再提出。
而且那个离职表,你也不能填写的,填写后企业可以有证据说你是自动提出离职的。不过这个说法上到
仲裁委员会,员工可以说是在胁迫之下被迫写的,是需要企业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