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2款对转包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
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
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
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法律关系中,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也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没有流转,还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需向发包人承担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转包人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另外,受转包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转包并不影响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因此无须发包人许可,只需要将转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为方便转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第2款明文规定,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