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罪是纯正的不作为犯。这里的不作为主要是指其
恶意拖欠工资的危害行为,因为劳动报酬权不仅是劳动者的一项合法权利,更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的一项积极义务。其危害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积极的“以转移财产、逃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另一个是消极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没有能力支付,则不构成本罪,但若是这种能力是雇主或者用人单位故意用前述方法导致的,其存在主观恶性,依然构成恶意欠薪罪。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恶意欠薪罪的行为对象,而对于恶意欠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奖金、补贴等,学者间尚存在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不宜将劳动报酬的范围理解的过宽。工资,又称薪金,笔者认为,奖金、补贴等也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的体现,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避免雇主或者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恶意拖欠劳动者的报酬,笔者认为对于劳动报酬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将津贴、补贴、奖金等内容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