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申请仲裁,根据我国先后制定的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限的规定措辞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2008年5月1日实施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知,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经过了从六个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变过程,而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也经过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再回到“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的演变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