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形式,是相对于正式工(固定工)而言的,1989年国务院发布《
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规定》中,明确“临时工”系指用于临时性、季节性生产岗位,
签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人员。临时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上、享有的劳动保障权益上、政府部门对其实行的管理方式上,都不同于固定工、合同工。但1995年《劳动法》开始实施后,全面建立通过
订立劳动合同来确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临时工”作为一种用工形式已经不存在。那么这就是临时工工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