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按原告住所地确定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原告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