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合同的生效是以交付借款为要件的。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借款要求,出借人答应借款,并即时提供借款,该
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
2.《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当出借人提供的
借贷合同仅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而未能提供借款已交付给借款人的相关
证据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若出借人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则认定借贷关系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