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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司法解释

更新时间:2022.06.01

《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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